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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会计——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张家港会计培训 发布时间:2015/10/18 16:08:02

【问题】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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